新华社呼和浩特10月10日电(记者 刘懿德)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得悉,该院日前宣判一同污染自然环境案,被告人郭某某为提炼金属铅很多收回置办废旧铅酸蓄电池,严峻污染周围的环境,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。
法院审理查明,2018年11月,被告人郭某某为牟取不合法利益,违背国家规定,在未申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示的危险物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,在二连浩特市一加工厂内拆解废铅酸蓄电池提炼金属铅,不合法处置废铅蓄电池30余吨。到2018年12月5日,被告人郭某某出产半成品铅锭合计18.2吨,此外,还剩下废铅酸蓄电池13.26吨及部分废铅酸蓄电池拆解后的废料。
法院以为,被告人郭某某很多购进废旧铅酸蓄电池,以雇佣方法吸引别人来加工提炼,并随意堆积未加处理的废渣,严峻污染周边环境。
法院依法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;在案扣押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和铅锭予以没收。
据介绍,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液体内含有腐蚀性的硫酸,还含有汞铅等多种重金属,随意堆积处置会对人体、土壤形成损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