构成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,以下简称《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)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则的缔结重要合同行为
依据你公司《公司章程》及2023年第2次暂时股东大会决议,你公司与上述福建某公司签定的合同应提交董事会审议,但你公司未按规则实行董事会审议程序,违反了《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12号,以下简称《监督管理办法》)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则。
依据《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五条、《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办法。你公司应加强公司管理,严格遵守法令和法规,依规则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,实在进步信息揭露发表质量。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监管办法之日起30日内完结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陈述。
假如对本行政监管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行政监管办法不中止履行。